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贵州健康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期限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学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从入学之日计算,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院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如下:
(一)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的,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因特殊情况还未康复的,凭医院相关证明可以继续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二)对依法服兵役的学生,凭入伍通知书到学院学生管理部门核实备案后,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三) 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新生不能按时入学的,经学院认定,可保留入学资格至不可抗力因素结束,但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四)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学院在收到申请入学后1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审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生处负责统筹、监督,相关系部会同各班班主任对入学学生情况进行复查,对保留入学资格复学学生按照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学院规定时间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于开学之日以书面形式向班主任请假,经所在系同意,并报学生处备案,方可延期注册。请假期限不得超过2周,逾期者按旷课对待。未经请假且未有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延迟的,2周内按旷课对待,超出2周的,不予注册。
学生凭该学期的学费收据,到学生处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处在其学生证上标明“注册”字样及日期,并加盖公章。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若经本人申请,学院校长办公会同意减免、缓交学费的,可凭学院正式通知注册。未注册学生的学生证无效。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具体按照贵州健康职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一)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课程采用何种考核方式,按贵州健康职业学院教学计划规定执行。考试采用百分制记分,成绩评定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及其它教学环节成绩占一定比例,一般不超过 30%。考查采用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采用平时成绩与期末考核成绩加突出成就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认定;
(二)考核成绩不及格的须补考。补考仍不及格的,须对该课程进行重修;
(三)教务处在学期考试结束一周内完成各学科成绩的收集工作,及时、如实地记载每位学生的成绩,并在学院教务系统公布。在下学期开学初,公布补考名单并组织补考;
(四)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或补考的,考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
第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具体学院按照贵州健康职业学院学生思想品德考评办法执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注重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对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学生凭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报学院教务部门审核通过后,可批准其减少体育考查项目或免考。
第八条 学院依据学生学业成绩,给予留级、降级:
(一)一学期补考后有3门课程或2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应予降、留级;
(二)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学生须重修。重修以自修为主,教师辅导课时不得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四分之一。重修时间以一学期为限,并在重修的学期末安排第二次补考;
(三)重修后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将与该学期补考不及格课程一起计入降、留级课程门数;
(四)重修后补考仍不及格,累加后仍属降、留级的,不再安排重修,毕业前学院安排第三次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五)第六学期考试不及格者不安排重修。考完一个月后返校补考,及格者发给毕业证书,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降、留级不得超过两次,否则按结业处理;
(七)学生降、留级前所修课程考核成绩达到“良好”(或 80 分)以上水平的课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核实,允许不再重修;
第九条 学院同意学生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具体按照贵州健康职业学院创新创业学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学院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休学、退学、开除学籍等情况中止学业时,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成绩,学院记入学生档案,6年内予以保留。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修课程及成绩,经学院审核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的按旷课对待。无故缺席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旷课的学生,按贵州健康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该门课程的平时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三条 学院定期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的学历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一)对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二)对恶意拖欠学费的,学院不予办理注册手续;
(三)对骗取国家助学贷款或国家助学金的,经学院核实,予以追回。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 学院按照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管理学生转专业,实行公示制度。
(一)学生入学后原则上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一般不得转专业。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经学院考核合格,可以转专业:
1.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2.学生在学习期间确有特长,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通过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3.学生入学后被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4.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经学院认定后可以转专业;
5.学生因伤残不能继续在原专业学习的,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并由转入系对其基础课程进行考核合格,可以转专业;
6.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优先考虑。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1.以特殊招生形式(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普通高考成绩)录取的学生;
2.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
3.应予退学的;
4.低层次专业转向高层次专业的;
5.处于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保留学籍状态的;
6.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的;
7.经转学进入我校学习的;
8.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三)转专业受理程序:
1.新生于第一学期之内,一年级学生于第二学期结束前完成转专业工作;
2.各系自行拟定考核办法,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向学生公布;
3.符合条件拟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填写《贵州健康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转入系考核合格后报教务处备案;
4.由学院教务处将转专业学生名单报分管校长审批后在校园官网上公示,公示期三天,公示结束后办理相关转专业手续;
5.学生应当根据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课程,学生毕业时按转入专业的毕业要求核定毕业资格。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程成绩,经学院确认符合转入专业要求的,可申请免修;达不到转入专业要求的,须选择再修读。
第十五条 学生因患病或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学院学习或者不适应学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处于休学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和处于毕业年级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委托培养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无正当理由转学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出具证明,由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院。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院和拟转入学院同意,由转入学院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院有培养能力的,经学院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第十七条 学院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学生转学的规定;对转入贵州健康职业学院的学生情况及时在校园官网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将转入贵州健康职业学院的学生信息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已婚女生因妊娠、生产不能正常上课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须暂时中断学业的;
(四)根据考勤,一学期内因请假缺课达一个半月的;
(五)学院认为需要休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不得超过2次,休学年限以一学年为单位,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十九条 学院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6年,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学院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建立管理关系。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院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学院与其实际所在的学院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一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需提供相关材料,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学后编入相应年级学习。开学两周后,休学学生仍未按时返校办理复学或续休手续的,按旷课处理(因不可抗力因素延迟的除外)。有特殊情况的可于开学初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予退学处理:
(一)经考核(含补考),学生成绩不合格课程达到规定学年必修课程总数80%及以上;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退学学生,需在10日工作日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经本人申请,所在系同意,教务处审核合格,可以提前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发给结业证书。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重修补考仍不及格但未达到降、留级及退学条件的学生,毕业前补考仍不及格者;
(二)考试作弊但未达降级、留级、退学及开除学籍条件的学生,毕业前补考仍不及格者;
(三)教学实习前,因操作考核不合格等原因被取消实习资格者,或因其他原因未参加教学实习者;
(四)教学实习成绩不合格者;
(五)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不合格者。
上述获取结业证书的学生,可在离校3个月至3年内返校完成学院毕业要求,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 学院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院进行审查,并请求学生生源地教育局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第二十八条 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二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三十一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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