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文件精神,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为宗旨,以带动促进就业为导向,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企合作是指学校与企业在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实践教学、专业共建、招生就业、科研开发、医疗服务、培训咨询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
第三条 校企合作的主要任务是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加强学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实习实训、学生就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实现资源整合,突显“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功能,搭建校企共赢的平台。企业主动参与学校人才培养并为学生提供场景化实训环境,学校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人才和技术支持,推动学校与企业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校企合作的目的是促进教学、专业水平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院发展需要,提升学校自身教学管理的内涵发展与品牌建设。
第二章 合作原则
第五条 校企合作工作由学校统筹,做到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
第六条 校企合作遵循互利双赢的原则,学校通过服务企业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企业为学校在人才培养、教师实践锻炼、学生实习实训、就业安置等方面提供支持,实现校企合作的良性互动。
第七条 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相关行业标准。合作企业必须是国内进行工商注册的法人单位,企业应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有较好业绩和较高的合作诚信度,在行业内有良好口碑,企业对专业和人才规格的需求应与学校要求相一致。
第八条 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范围:
(一)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
(二)单纯商业性生产经营项目;
(三)对在意识形态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四)涉及宗教领域非法宣传问题的;
(五)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合作模式
第九条 “订单”合作模式 招生前与企业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录取时与学生、家长签订委培用工协议,录取时与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挂钩,实现招生、实习、就业联体同步。校企双方共同制订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实训标准;学生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理论课由学校负责完成,学生的实践教学课和实习在企业完成,毕业后即参加工作实现就业,达到企业人才需求目标。
第十条 教学见习模式 学生通过一定的在校专业理论学习后,到合作单位进行现场观摩与学习,积累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 跟岗实习模式 学生在学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后,采用学校推荐与学生自荐的形式,到用人单位进行为期不少于6个月的的跟岗实习。学校和用人单位共同参与管理,合作教育培养,使学生成为用人单位所需要的合格人才。
第十二条 专业共建模式 学校与企业在校内联合共同建设、开办专业学科的办学方式,根据企业需求,开辟新的专业,校企双方共同制订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实训标准。学生在完成校内的学习后,到企业实习,达到企业要求的在企业就业。
第十三条 共建校外实习基地 学校根据专业设置和实习教学需求,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在有发展前景又有合作意向的企业建立校外实习基地,定期安排学生实习见习。
第十四条 教师实践基地 根据学校所开设专业,与企业共建教师实践基地,共同开展科研工作。
第十五条 合作建立培训基地 根据各单位用工特点及培训方向,与相关企事业单位共建培训基地。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 校企合作项目的审批和签约 院级层面校企合作项目经学院领导带队赴企业实地考察评估后,与合作方合作编制协议文本,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后,提交院级层面会议审批,院长或院长委托人负责项目签字。系部层面校企合作项目经相关部门赴企业实地考察评估后,与合作方合作编制协议文本,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后,提交系部办公会审批,系部领导或委托人负责项目签字。
第十七条 校企合作项目的监督 纪检监察室每年对学校承办的校企合作项目进行监察、审计。对违反规定的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校企双方应明确固定资产权属,并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合作项目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学校固定资产均应收回;合作企业赠予给学校的仪器设备,应办理捐赠手续入帐;事先约定属于合作企业的资产,应由学校规划财务处按清单清点后,予以退还相关企业。
第十九条 经费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中经费的管理,按学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学校与境内(外)的事业、社会团体、政府部门等单位开展的合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境内外合作项目要严格防范境内外敌对势力对学校进行渗透。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对外合作与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