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健康职业学院单身教职工周转房管理办法
日期:2019-12-25 11:34:20  发布人:hqc  浏览量:3488

第一章 总则

为满足我校部分单身教职工的住宿需求,加强我校单身教职工宿舍(以下简称周转房)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使用效率,解决好单身教职工入校初期的居住问题,确保其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周转房是指所有权属于学校,用于解决新入职单身教职工短期住宿困难的过渡性住房,教职工只有居住权。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周转房范围及数量为:A区宿舍A-6和B区宿舍B-2两栋学生宿舍共165间房,其中,A-6共有6层56间房,B-2共有7层,三、四、五、六楼109间房安排教师居住。

第三条 在学校房源允许的前提下,按照自愿、限期租赁和契约化的原则,为确需解决临时过渡住房的单身教职工提供住宿服务。

第四条 管理部门及职责。后勤处代表学校对全校周转房行使管理职权,学校组织人事处、规划财务处、各处(室、部、馆、中心、系)等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学校周转房的管理工作。

(一)后勤处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管。

(二)组织人事部负责及时提供需要安排住宿的新进单身教职工名单和退出宿舍人员变动信息。

(三)规划财务处负责相关费用的收取和退还。

(四)单身教职工所在的处(室、部、馆、中心、系)有责任和义务配合后勤处进行监管及督促本部门住宿人员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章  租住周转房的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租住周转房的对象和条件

一、本办法中单身教职工的范围包括教师、辅导员、实验员等在我校教育、教学一线及管理岗位工作的且在本无自购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等)和自建房的无房教职工,同时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学校新进人员,经组织人事部和所在部门审核,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距离学校20公里及以上的单身教职工。

(二)经申请人所在部门审核,因工作需要必须住校的辅导员,且自购房离学校10公里及以上。

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原则上不允许租赁周转房:

(一)作为人才引进,享受一次性大额住房补贴或安家费的。

(二)本人或配偶已经动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在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

(三)本市户籍的单身教职工,父母在本市已购(建)房的教职工。

第六条 优先顺序

(一)正在招聘,即将进入学校工作的单身教职工优先。

(二)近三年内进入学校工作的单身教职工,进入学校年限较短的优先。

(三)外省、外地的单身教职工优先。

(四)房源不足时,优先安排教育教学一线的教师、辅导员、实验员。

第七条  随着学校住房条件的改善和周转房屋房源的逐步扩大,可适当放宽条件,允许其他教职工临时性租住校内周转房屋,以解决临时困难。

 

第三章  周转房屋的租住程序

第八条 申请入住程序

(一)符合条件、需要住宿的单身教师,填写“贵州健康职业学院单身教职工周转房住宿申请表”,由所在部门和组织人事部审查签字后报后勤处。

(二)签订“贵州健康职业学院单身教职工周转房居住协议”。

(三)到规划财务处缴纳押金和租赁费。

(四)凭缴费收据到后勤处办理入住登记手续,同时进行房内各类设施交付、签字。

第九条 房间安排原则。

(一)原则上按一人一间进行安排。

(二)为了节约资源、便于管理,由学校按照楼宇、单元和楼层安排申请人入住,一栋楼入住不满,不在另一栋楼安排,一个单元入住不满,不在另一个单元安排,同一楼层入住不满,不在另一楼层安排。

(三)个别人员申请2人及以上(同性)人员一起合住,申请人自由组合,租赁费按住宿人数收费。

 

第四章  周转房屋的租期和收费

第十条 居住期限。因学校房源有限,为提高我校周转房的周转率,解决后续进入学校单身教职工的住宿困难,我校周转房的居住期限暂定为两年,居住期限满,应自行解决住房。特殊情况需延长居住期限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贵州健康职业学院单身教职工周转房延期住宿申请表”,相关部门和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继续居住,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周转房居住标准。

(一)房源:A区A-6一至六楼和B区B-2三、四、五、六楼,共165间房。B-2一、二楼为食堂、商业工作人员居住,B-2负一楼留为机动房源。

(二)居住标准:1人/间。

因目前人员较少,暂按1人/间安排入住,随着新进教师人数的增加,学校将适时按4人/间的标准安插人员。

第十二条 收费标准。

(一)住房押金:2000元/人;签订住宿协议时一次性交纳学校规划财务处,退宿时无息返还。

(二)收费标准:

1.收费标准:1976元/人/学年。其中,房租费标准为:1200元/人/学年其他费用水、热水、电、空调合计费用标准为:776元/人/学年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参照学生标准)

2.上述租赁费用签订住宿协议时一次性交纳学校规划财务处。

3.中途退宿的,租赁费收缴月份从签订居住协议日算起,据实收取。居住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收费,剩余费用按程序退还。

4.以上为暂定收费标准,学校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5.因教职工个人中途外出培训、学习、个人原因,并未办理退房手续的,房租费和其他费用仍需缴纳。

 

第五章 周转房屋的管理

第十三条 退宿。

(一)居住人自愿退房、居住期满、结婚或本人调离学校、出国超期不归、离职、除名及另有住房等情况,应主动办理退宿手续。超过协议规定的住宿期限不办理退宿手续者,超一个月加收1000元,超两个月加收2000元,以此类推。

(二)办理退宿手续前,须通知后勤处检查验收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验收合格后,凭“贵州健康职业学院单身教职工周转房退宿登记表”,到后勤处办理退宿手续,再到规划财务处退还不计息押金及相关费用。设施设备及所配用具有损坏或丢失的,需照价赔偿。

第十四条 居住人应严格遵守“贵州健康职业学院单身教职工周转房住宿守则”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凡租住校内单身教职工周转房的教师,必须与后勤处签订《贵州健康职业学院单身教职工周转房居住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 凡租住校内单身教职工周转房屋的教师,应按规定如数交纳住房租金、水、热水、电、空调等费用,逾期未交纳的,学校有权终止协议,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违反规定住宿,学校有权终止协议并收回周转房,同时根据违反规定情况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按照第每年租金标准的3-5倍收取。

(一)擅自占用住房。

(二)改变住房用途、或将住房转让、转租、转借。

(三)未经管理部门许可,擅自室内改造、装修,破坏房屋结构,阳台乱搭、乱盖。

(四)损坏室内设施、设备和其它公共财物的,照价赔偿。

(五)其他违反校内周转房管理制度,违背租房协议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申请租住校内单身教职工周转房的人员,应如实填报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租赁周转房屋资格,对已租住的申请人,学校提前终止协议,追究申请人的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教职工有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检举其他职工隐瞒真实情况和管理部门营私舞弊行为的权利。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院党委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后勤处、组织人事部、规划财务处负责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后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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